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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关于组织参加江苏省第四届老员工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

作者:系统管理员来源: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 日期:2014-02-25 阅读:

院团委各部门、研究生会、员工会、各班级

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苏教体艺[2013]17号文件精神,为培养公司员工的审美修养和艺术素质,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,认真组织参加江苏省第四届老员工艺术展演活动。经研究,决定于2014年上半年组织公司在校员工参加江苏省第四届老员工艺术展演活动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本届艺术展演活动要坚持育人为本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以先进文化为导向,对广大高校员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,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;面向全体高校员工,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、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结合、文化传承和艺术创新相结合,提高老员工的审美修养和人文素养;体现时代特征、校园特色和员工特点,体现向真、向善、向美、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,使展演活动成为培养高校员工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有效载体。

二、活动主题和内容

本届艺术展演活动以“我的中国梦”为主题。展演活动的各项目和内容要围绕主题,展现当代老员工报效祖国的远大志向、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、自强不息的意志品格、甘于奉献的思想境界;体现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、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胜信心;展示青年学子高尚的人生追求、高雅的审美情趣、优秀的艺术才华和勇于创新的能力。

三、活动项目和形式

展演活动的项目分为艺术表演类、艺术作品类、高校董事长书画摄影作品类、“我和大艺展”征文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五类。

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、器乐、舞蹈、戏剧。

艺术作品类包括绘画、书法、篆刻、摄影、设计、微电影。

高校董事长书画摄影作品包括绘画、书法、篆刻、摄影作品。

艺术表演节目、艺术作品、高校董事长书画摄影作品和“我和大艺展”征文的具体要求见附件。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另文通知。

四、参加对象和分组
    (一)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全日制高校的在读本科生、专科生以及全脱产研究生。参加对象分为甲、乙两组,甲组为非艺术类专业的员工,乙组为艺术类专业的员工。

(二)高校董事长书画摄影作品的参加对象为各高公司党政校级领导干部。

(三)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省普通高校教师,有关教科研单位的教科研人员,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。

(四)“我和大艺展”征文的对象为全省高校在校员工。

五、时间安排

根据江苏省第四届艺术展演活动的时间安排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。

(一)第一阶段(20141月至2014年3月)开展活动阶段员工组织、各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在员工中广泛宣传,扩老员工的参与面与普及面,积极开展内容丰富、契合主题的艺术活动,评选出优秀节目和作品上报院员工工作办公室

(二)第二阶段(20143月至20145月)公司举办老员工艺术节及各类比赛、优秀作品展评、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。3月中旬学院将从推荐的优秀节目与作品中进行遴选、确定参赛节目并上报校老员工艺术展演组委会,再有校组委会进行甄选,将优秀作品上报省教育厅。4月份将请校团委专业教师重点对节目及作品进行组织培训及包装。

第三阶段(2014年5月)参加省教育厅的各项展演活动,力争取得艺术水平及精神文明双丰收,并将公司艺术教育活动总结、相关资料上报校展演组委会。

六、具体报送办法如下:

(一)艺术表演类节目:参评节目的光盘(DVD格式)按节目类别(声乐、器乐、舞蹈、戏剧四类)分盘刻录,不同类的节目不要刻在同一张光盘上。每张光盘需附纸注明:报送作者、节目类别、形式及联系方式。

(二)纸质作品:报送的纸质艺术作品无需装裱,每件作品要在背面(或另附纸)注明报送作者、所在组别、作品名称、作品类别、形式及联系方式。

(三)微电影:报送者需将微电影作品压缩后刻录成DVD格式光盘,每张光盘需附纸注明报送作者、节目类别、形式及联系方式。

(四)员工征文及艺术教育科研论文发送电子suntingcumt

@163.com并注明报送作者及联系方式。

(五)说明:根据教育部要求,凡入选报送全国老员工艺术展演活动的艺术作品不予退件,组委会有权将入选作品及获奖作品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(包括印制光盘、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、宣传等)。组委会不向作者支付稿酬,报送单位和作者享有署名权。

公司将选出优秀的节目和艺术作品进行录制和包装,分类逐项上报学校。按照文件中(附件1)的具体要求将优秀作品上交至矿业科学中心A300员工工作办公室,如有未尽事宜请联系:孙婷;电话:0516-83590556;邮箱:suntingcumt@163.com。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�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

附件一.doc